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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张清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对张清敏内幕交易)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张清敏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2022年2月20日,为了推动正虹科技控制权转让,岳阳市屈原管理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屈原管委会)党委书记向某军、正虹科技总裁助理孟某怡等7人前往四川考察四川特驱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驱农牧)、四川德康农牧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康食品),后前往岳阳考察岳阳观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观盛或观盛投资)和君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泰农科)。
2022年2月25日,孟某怡形成《正虹科学技术合作对象初步尽职调查报告》,分析了前述4家企业的业务情况、资金实力、初步合作方案和正虹科技未来发展情况。
湖南鑫广安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广安)董事长刘某秋委托张清敏沟通协调屈原管委会,约见党委书记向某军、区长杨某彬等人。2022年2月25日晚,刘某秋、张清敏、向某军、杨某彬等人在长沙八一路聚餐。刘某秋与向某军互加微信。张清敏加向某军微信后发送“书记好!大北农希望牵头与湖南鑫广安一起并购正虹科技股份,同时布局屈原管理区高科技农业种业产业园”,加杨某彬微信后发送“大北农牵头与湖南鑫广安一起并购正虹科技股份,同时布局屈原种业产业园”。
2022年2月26日至28日,刘某秋微信邀请向某军前往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北农)考察。2022年3月1日,刘某秋利用微信给向某军发送大北农印发的《关于请求支持并协助打造屈原管理区现代农业种业产业园区的报告》,报告提出了大北农协议受让正虹科技股权,获得正虹科技控制权的合作方案,并提出解决大北农与正虹科技同业竞争的措施。
2022年3月2日晚上23点,向某军微信告知刘某秋由正虹科技孟某怡与其联系相关事项。2022年3月3日,刘某秋与孟某怡互加微信,孟某怡要求刘某秋提供大北农202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刘某秋在3月4日回复大北农年报初稿未成形,目前只能提供三季报数据。
2022年3月17日,向某军、杨某彬等人在屈原管委会办公楼召开“正虹公司改革会议”,会议介绍观盛投资、大北农的基本情况,讨论了合作方案和利弊,明确优先合作对象为观盛投资,党委扩大会议予以决策。
2022年3月25日,刘某秋、张清敏前往屈原管委会,与向某军等人在办公楼开会,再次表达大北农和鑫广安收购正虹科技控制权的意愿。
2022年4月19日至21日,财信证券、国浩律师事务所对观盛投资进行现场尽职调查。
2022年5月17日,向某军、田某清、孟某怡等人召开“正虹科技专题会议”。
2022年5月21日,屈原管委会召开第十一次党委(扩大)会议,讨论正虹科技控制权转让事宜。通过无记名投票,确定“岳阳观盛+君泰”为优先合作对象,其他投票标的还包括特驱农牧、德康食品、大北农等。
正虹科技实际控制人屈原管委会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该信息未公开前是《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始时间不晚于2022年2月20日,公开于2022年6月11日。向某军、刘某秋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向某军不晚于2022年2月20日知悉内幕信息,刘某秋不晚于2022年3月2日知悉内幕信息。
张清敏与刘某秋熟识。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22年2月25日,张清敏、刘某秋一同在长沙参加聚餐,席间2人与向某军互加微信。张清敏、刘某秋在2022年3月25日到屈原管委会办公楼与向某军等人开会,中午共同吃饭。张清敏与刘某秋联系密切,2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手机通线次,并有见面。
(1)刘某名下普通账户于2016年11月25日开立于国金证券上海浦东新区梅花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31XXX17,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6XXX65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XXX61。
(2)刘某名下融资融券账户于2022年5月6日开立于国金证券上海浦东新区梅花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13XXX17,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E0XXX04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6XXX82。
张清敏和刘某都承认涉案2个账户由张清敏实际控制,张清敏通过电话向刘某下达建仓、加仓、卖出“正虹科技”股票等交易指令,行使交易决策权。2022年4月14日至5月6日,有510万资金从“张清敏”建设银行账户转入“刘某”三方存管中信银行账户后,所有资金均转入刘某2个证券账户。2022年6月24日和6月30日,刘某融资融券账户转出160万和40万至“刘某”三方存管中信银行账户,回到“张清敏”建设银行账户。综合上面讲述的情况,张清敏实际控制涉案账户。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某2个账户共买入“正虹科技”股票1,043,810股,共买入金额5,230,024.70元。公告后陆续全部卖出,共计盈利634,113.54元。
一是张清敏控制他人账户进行交易。刘某名下融资融券账户开立于2022年5月6日,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新开账户,2022年5月23日至2022年5月24日单向买入41.31万股;刘某名下普通账户开立于2016年,历史上未交易过正虹科技,账户空置7个月后,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6月2日单向买入正虹科技63.07万股,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未交易其他股票。二是账户集中持有正虹科技的行为与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三是停牌前刘某账户敏感期内正虹科技买入金额占比为87.98%,期末持有股市值占比为100%,持股占比较高,张清敏买入正虹科技的意愿强烈。四是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2022年4月14日至5月6日,张清敏累计将510万资金转入刘某账户,2022年4月18日至6月2日持续单向买入正虹科技,公告之后股票陆续全部卖出,资金变化和证券交易与内幕信息的变化发展和公开过程高度吻合。
以上事实,有有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证券账户资料和交易流水信息、通讯记录资料、正虹科技披露的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张清敏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及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提出如下意见,并提交了有关人员的书面说明,且申请证人出席听证会:
第一,关于内幕信息。本案内幕信息是“正虹科技实际控制人屈原管委会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但刘某秋知悉的信息为“大北农拟收购正虹科技控制权”。
第二,关于内幕信息敏感期。本案中内幕信息起始点应不早于2022年3月17日。
第三,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和联络接触情况。刘某秋不知悉本案内幕信息,不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事先告知书》推定刘某秋知悉内幕信息,故张清敏知悉涉案信息属于“二次推定”。相关笔录的表述与客观事实不符,应不予采信。
第四,交易异常性及高度吻合。当事人依据市场传闻、公开信息结合自己判断做正常投资,交易符合正常逻辑、并不异常,资金和交易与内幕信息无高度吻合。
第五,类案及处罚幅度。自2018年起,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处罚的控制权变更的内幕交易案中,仅两起案例对参与控制权谈判但未取得控制权的主体进行了处罚。两案例与本案存在根本不同,因此本案不应处罚。本案如被认定为内幕交易,希望结合主观方面和客观危害,按照“没一罚一”进行处罚。
第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是不是真的存在泄漏内幕信息的行为。按照调查人员阐释的认定逻辑,向某军显然存在泄露内幕信息,应追究责任。
第一,本案内幕信息是“正虹科技实际控制人屈原管委会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刘某秋与屈原管委会和正虹科技有关人员沟通联系,均在该事项背景下进行。
第二,屈原管委会作为正虹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党委书记向某军动议、筹划正虹科技控制权转让,于2022年2月20日带领有关人员在前往四川考察潜在合作对象,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第三,刘某秋作为鑫广安的董事长,提出与大北农联合收购正虹科技,并与正虹科技及实际控制人有关人员沟通联系,实际参与到内幕信息所涉事项中,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2年3月2日。综合有关人员笔录、微信等证据,张清敏与刘某秋、向某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联络接触,沟通事项涉及正虹科技控制权转让,本案不涉及二次推定。
第四,从账户使用、资金调拨、证券交易等方面来看,涉案账户交易明显异常,资金变化和证券交易与内幕信息的变化发展和公开过程高度吻合,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足以解释交易的异常性。
第五,我局已经充分研究当事人提供的案例,认为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每个行政处罚案例具体的违法事实和情节均不相同,个案情形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案已最大限度地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张清敏违法来得到的634,113.54元,并处以1,902,340.62元罚款,共计罚没金额2,536,454.16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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